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存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华,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凤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揣志国。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海、闫凤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国智审判员常淑英审判员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