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土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曲麻莱县人,牧民,住青海省曲麻莱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扎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曲麻莱县人,牧民,住青海省曲麻莱县,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土某(扎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曲麻莱县人,牧民,住青海省曲麻莱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才公,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曲麻莱县人,牧民,住青海省曲麻莱县*号,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892H。
负责人:卢永德。
审理经过
原告土某、扎某与被告才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原告土某、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土某、扎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