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海东轻工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张浩男,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大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王永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孙学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宋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黄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海东轻工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大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永东、孙学兵、宋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海东轻工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青海海东轻工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