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布来提·阿巴拜克热,男,1979年9月1日,住新疆英吉沙县。 被执行人:穆海麦提·阿卜来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英吉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布来提·阿巴拜克热与被执行人穆海麦提·阿卜来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穆海麦提·阿卜来提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阿布来提·阿巴拜克热于2021年9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穆海麦提·阿卜来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系统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卷、民政、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穆海麦提·阿卜来提向申请人自动缴纳400元,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阿布来提·阿巴拜克热向我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3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麦提热伊木·麦麦提敏 书记员 伊麦提·阿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