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鲍开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申请人:马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鲍开发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鲍开发称,马海波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鲍开发提供的欠条记载:“今借鲍开发现金42000(肆万贰仟元)”。欠条落款处有马海波签名及身份证号码。现鲍开发要求马海波给付拖欠的借款人民币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鲍开发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马海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鲍开发借款人民币42000元。

申请费283元,由被申请人马海波负担。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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