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如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8520228E。
法定代表人:陆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如琴诉被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如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诚信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以本金3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徐如琴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诚信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以本金3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诚信公司因经营需要,从徐如琴处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的利率。随后,经徐如琴多次催要,诚信公司仅支付了7.2万元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徐如琴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诚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徐如琴(甲方)与诚信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用途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借款利率为月息2.4%,利息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后诚信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10月,每月付息7200元,于2017年12月付息14400元,共计支付12个月利息,之后未再付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
另查明:2021年3月1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徐如琴举证的《融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徐如琴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诚信公司拖欠徐如琴借款本金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诚信公司仅按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9月,现徐如琴要求诚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如琴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诚信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详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