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万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钢管市场B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莲江瑞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投资人许江,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许江,身份信息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万赢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江、五莲江瑞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聊城万赢钢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聊城万赢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瑞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