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城市白茉莉餐厅,住所地邹城市岗前大街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T3B1T9X。
经营者:马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系邹城市白茉莉餐厅业主。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晗与被告邹城市白茉莉餐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原告张晗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