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5791774。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民乐县县城解放北路金地大厦1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 被告:邓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学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智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