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5791774。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民乐县县城解放北路金地大厦1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 被告:邓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乐县荣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学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