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南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杜鹃路8号南宁综合保税出口加工产业园D2栋厂房五层5-29号(南宁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40292049。

法定代表人:黄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华,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壹柒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2号广场B1H-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368544。

法定代表人:庄文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担保人:南宁金湖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12326899。

法定代表人:黄澄,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南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安民、深圳市壹柒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南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安民、深圳市壹柒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7364.83元的财产。担保人南宁金湖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广西南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安民、深圳市壹柒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7364.83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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