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廷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发,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汞都大道(雾路冲)。
法定代表人:彭再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廷江、杨琴与被告贵州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朱廷江、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熊家屯安置房购房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方购房款1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8000元,共计19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熊家屯安置房购房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的“熊家屯安置区住宅第4幢6单元5层2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是225600元,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该合同时由原告方支付房款18万元,余款45600元在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支付。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合同第七条约定了逾期交房责任:“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安置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原告调查才知道被告已将该房出卖第三人,致使双方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彭再清、贵州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诉请的本案案涉房屋“熊家屯安置区住宅第4幢6单元5层2号房”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居委会,本案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由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0元,退还原告朱廷江、杨琴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