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松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昌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蔡县。 被告:贾兴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林与廖昌源、贾兴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林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松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松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松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