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

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红参胡萝卜合作社,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荣胜村301国道97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已故)

临时管理人:闻某某(系孙某某妻子)。

被告:孙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某,齐齐哈尔市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红参胡萝卜合作社、孙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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