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与被告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20万元整,月利率为3%,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该借款协议到期后,双方于2018年6月4日再次就上述20万元借款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原告适当延长出借期限,保留随时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款项的权利及纠纷管辖法院等内容。现,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严勇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8年6月4日,原告(甲方)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其上约定:“一、甲方于2016年5月5日出借乙方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二、现因原协议归还期限已到,故签订本协议;三、甲方同意适当延长出借期限,但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利息月息3%,同时甲方保留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款项的权利,即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款项;四、如有诉讼,则由本协议签订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苏州威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在诉讼中陈述,上述协议在苏州市相城区签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定,有若发生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共同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于法有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