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湖北通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89341207C。
法定代表人:韩小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祥贵与被执行人湖北通舟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王祥贵现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通舟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鄂1121民初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