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克拉玛依市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子区杭州路2299号D区3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梅,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崔志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拉玛依市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志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志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