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玲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申请人:牛兵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饶阳县,现羁押于深州监狱。
被申请人:牛付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饶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菊与被告牛兵房、牛付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玲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兵房、牛付卷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21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玲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牛兵房、牛付卷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