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文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杭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思,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文锦与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唐文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文锦撤回对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文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