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子川,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何洋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9000元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就投资款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0元;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月、7月、8月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4个月共计4000元;剩余款项22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0元于2021年9月底付清;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21年4月30日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先行垫付,2021年9月底由被执行人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35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