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47号底-5号。

经营者:王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春秋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广州路5号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与被告新疆春秋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2.0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自行负担,剩余1827.0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沙依巴克区宝山路锐科仪器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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