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王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与王强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开展了网上查询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02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招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王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与王强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开展了网上查询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招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