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朱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刘献亮申请执行其与朱海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海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朱海波在银行的存款469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