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平,男,1964年出生。

被告:吴勇,男,1972年4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爽,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国平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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