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邳州市小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859522113。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系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系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某,住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小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邳州市小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邳州市小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邳州市小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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