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亿诚干混砂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562663263。

法定代表人:杨晋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黎城县西井镇石背底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董事长。

审理经过

山西亿诚干混砂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392174.24元。太原仲裁委员会向本院转交了亿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亿诚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因此,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有必要性,保全申请人对此负有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工商登记机关对一建集团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显示:一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360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亿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远远小于一建集团公司的实缴资本,在一建集团公司经营并无异常的情况下,亿诚公司未提交一建集团公司资产恶化、偿债能力不足的相关证据,故亿诚公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欠缺必要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西亿诚干混砂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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