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学洲开发区名仕苑C1-2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MA5L4FC20X。
法定代表人:蒋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欧善奎,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申请人:覃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善奎、覃芬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欧善奎、覃芬名下银行等金融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蒋青松自愿用其与毛燕梅名下共有的位于灌阳县【不动产证号:桂(2019)灌阳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57.18㎡】)以及蒋青松名下的车牌号为桂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欧善奎、覃芬名下银行等金融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设定权利负担及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以实际查封、冻结到的财产进行计算,由申请人桂林市灌阳县创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运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