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KoreaMarineTransportCompanyLimite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代表人:愼鏞和(YongHwaShin),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蓝天,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莲,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龚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家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为与被告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4月21日,本院以(2021)沪7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据该裁定实施了保全措施。2021年6月23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KoreaMarineTransportCompanyLimited)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蒙明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姗姗 审 判 员 潘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亦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