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秋林,化名“苏军安”,绰号:“阿秋”、“安仔”、“小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简志敏,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月平、温彩媚,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伟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水弟、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赖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蓝秀秀,云浮市云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俊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海文,绰号:“马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洪,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马浩华,绰号:“肥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彩云,广东安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卢焕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庆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云浮市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8)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辩护人简志敏、李月平、李水弟、徐杰兴、杨晓洪、邓彩云、黄伟雄、指定辩护人蓝秀秀、黄庆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钟秋林来到云浮市云城区租赁固定居所,先后纠集被告人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聚居在其租住屋,组成诈骗团伙,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钟秋林提供食宿和其他便利,并建立以其为群主的“鹰林博彩公司”微信群,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卢焕均、周桥辉等人根据钟秋林电话或微信指令行动。该团伙以“六合彩”、“七星彩”、“排列五”赌博合作为诱饵,由钟秋林安排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化名在网上通过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物色赌博庄家,然后将联系方式提供给钟秋林,由钟秋林联系庄家来到云浮市区,接待会见商谈赌博方式及合作事宜。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主要负责在约定地点伪装与庄家进行赌博,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卢焕均、周桥辉等人负责携带事先准备的伸缩棍、电击棒、催泪器等工具在附近埋伏充当“打手”待命。待开奖后赌赢了钟秋林就向庄家收取赔付,赌输了就拒不支付并由现场投注赌博人员发信息通知或钟秋林发号施令叫埋伏人员冲进赌博现场掩护自己方投注赌博人员离开,并使用言语、工具恐吓庄家离开或使用暴力抢回所输赌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并按约定分成或支付报酬。该团伙使用上述手段,实施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初,被告人钟秋林化名苏军安在QQ上与被害人田某认识,之后添加微信,商谈“六合彩”赌博事宜。8月29日,田某从广州市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富丽宾馆。当晚,钟秋林安排张伟林接田某到云浮市区雄盛大饭店泰和山庄318房吃饭。期间,钟秋林安排赖林涛、李俊延、张伟聪、“猪头”等人携带伸缩棍、电击棒、催泪器等工具分乘几辆小汽车到达现场,在附近埋伏守候等待指示。同时,张伟林根据钟秋林安排,向田某投注“六合彩”特码50000元。开奖后没中奖,钟秋林即指令李俊延、赖林涛、张伟聪与“猪头”(另案处理)等人冲进318房,抢回赌资50000元,并掩护张伟林和威胁田某离开。当晚,田某被诈骗人民币50000元。事后,钟秋林向参与人员派发200-500元不等的报酬。 2、2017年11月,李俊延通过QQ以合作赌博名义物色到被害人符某,并将联系方式提供给钟秋林。后钟秋林化名“安仔”与符某联系,要求符某来到云浮市区商谈合作“七星彩”和“排列五”的赌博事宜。11月30日,符某被钟秋林骗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宏益宾馆。双方商谈以符某名义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卡,为骗取符某信任,钟秋林制造已存入100000元作为合作押金假象,将银行卡交由符某保管,交易密码双方各输3位数。期间,符某向钟秋林提供“七星彩”和“排列五”的赌博网址,由钟秋林直接在网上下注。2017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钟秋林连续三晚下注均赢利,每晚下注金额50000元,符某先后四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共赔付给钟秋林73523元。第四晚,符某因事回到海南省三亚市,当晚钟秋林继续在网上下注5万元没有中奖,符某多次催促钟秋林赔付所输的投注金额但钟秋林一直不赔付。事后,符某一直没能联系钟秋林等人,便到广发银行查询发现银行卡没有钟秋林转存100000元交易记录。在前三晚赌博期间,钟秋林安排张伟林和张伟聪分别在新宏益宾馆陪客,安排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分乘小汽车和摩托车到新宏益宾馆附近守候待命,由于钟秋林赢利因而没有冲进赌博现场赶客。期间,符某被诈骗人民币共123523元。事后,钟秋林分成给李俊延18888.88元,向其他参与人员派发200-500元不等的报酬。 3、2017年12月初,钟秋林化名苏军安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华,商谈收受“六合彩”投注单合作事宜,之后添加了微信,多次要求张某华来云浮市区商谈进一步合作有关事宜。12月28日,张某华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新育华宾馆。当晚,钟秋林、张伟聪等人驾驶小汽车将张某华带到云浮市区恒大城5栋3楼****室。期间,张某华将投注网站及账号密码提供给钟秋林,钟秋林先离开,张伟聪在房内陪同,并拿出50000元作为投注资金。后钟秋林通过网站向张某华投注“六合彩”特码49900元没有中奖,即带着“阿朱”(“猪头”)返回到301室,钟秋林拿出一把弹簧刀对张某华进行恐吓并将张某华赶走。事后,张某华向网站庄家垫付49900元。当晚,张某华被诈骗人民币49900元。 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云浮市云城区抓获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当场扣押苏军安身份证1张(身份证号码:4428271982********)、粤L****95黑色丰田小汽车一台、六合彩资料两本、六合彩下注清单一本、六合彩走势图一张、警用催泪喷射器三瓶、伸缩警棍二条、电击棍二条、弹簧刀一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大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4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钟秋林为首要分子,张伟林、张伟聪为主犯,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为其他成员。其中被告人张伟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钟秋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意见,辩解称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没有在田某那里投注,在开奖前,其打电话跟田某说不在田某那里投注了。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和符某一共赌了四晚,但是其一共要赔付符某4.2万多元,其已经将现金给了符某。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其没有在张某华那里下注,虽然其和张某华谈过“六合彩”的事情,但是他们没有进行赌博。 被告人张伟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意见,辩解称田某明知是赌博,仍和其一起参赌,且这5万元也只是双方口头上的承诺和协议,并没有实际的依据。其对第二起犯罪的数额有异议,他们最终的获利只有73000多元。对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张伟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辩解称在第一起中,其并没有冲进房间,在第二起中,钟秋林安排其去陪被害人,但是其没有进房间。对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赖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李俊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海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其是参与了前两晚。对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马浩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卢焕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其去了一晚上。对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周桥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总金额有意见,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其去了两晚,都是在案发现场在附近等候的。对定性无异议。 辩护人简志敏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钟秋林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根本不存在产生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且财物也不是被害人所有的。赌博罪中也有欺骗活动和成分,设置圈套或者诱骗他人参赌,通过参赌网站下注,凭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被告方也存在赢了赌博,收不了钱的情况,不存在“只赢不输”。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秋林等人诈骗被害人田某的50000元事实不能成立。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秋林等人诈骗被害人符某的123523元事实不能成立。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秋林等人诈骗被害人张某华的49900元事实不能成立。二、被告人钟秋林不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钟秋林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聚众赌博”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赌博罪。三、提请法庭慎重考虑几个问题。1、相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被告人的行为的定性。2、严格证据的规则,认定和表述每一个事实和行为,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3、在庭上对部分证据的三性质证意见,不符合证据要求的,予以排除。4、单就起诉书来看,起诉书计算的诈骗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李月平的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林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二、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伟林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犯罪中,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钟秋林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伟林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受钟秋林安排和指使,况且被告人张伟林仅仅是陪同客户对赌,没有参与其他的行为,在诈骗成功后,被告人张伟林所得到的获利非常少。三、被告人张伟林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伟林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李水弟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张伟聪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张伟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诈骗犯罪的组织者是被告人钟秋林,被告人张伟聪等人的食宿均由被告人钟秋林提供,被告人钟秋林通过建立“鹰林博彩公司”微信群,联系庄家,指令及安排被告人张伟聪等人陪客、抢回赌资、赶客。本案的作案的工具伸缩棍、电击棍、催泪器均是被告人钟秋林购买后提供给被告人张伟聪等人使用,诈骗到财物后,由被告人钟秋林分配给被告人张伟聪等人,被告人张伟聪分到的金额较少,只有几百元。三、被告人张伟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虽然被告人张伟聪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其相关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伟聪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张伟聪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蓝秀秀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赖林涛成立诈骗罪没异议,在事实方面对抢回田某赌资5万元这个问题异议。二、对公诉机关以三起案件中总的数额去认定赖林涛的犯罪金额有异议:1、在第二起案件中,钟秋林最后一次与符某对赌的时候,符某已不在云浮了,他们两个是通过网络去对赌的,赖林涛是没有参与的。2、第三起案件赖林涛是没有参与的。赖林涛只对第一起案件中的5万元和第二起案件中的1万5千多元去认定其犯罪金额。三、被告人赖林涛具有以下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赖林涛系从犯。其只是根据钟秋林的指示和安排去行动,而且在行动的时候交通工具和打斗工具也是钟秋林提供的。在两起的案件中,其所实施的只是在外面等候待命,收到钟秋林的指示后才进入房间驱赶被害人。2、被告人赖林涛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赖林涛自从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好。4、被告人赖林涛的犯罪手段是轻微的,危害不大的。5、被告人赖林涛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不是其直接造成的。6、被告人赖林涛在其参与的两起案件中,仅仅是获得了几百元,其个人获得的利益是十分之少的。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赖林涛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人徐杰兴的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延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认定诈骗的数额有异议,其中第二单未付给符某的5万元不应列入诈骗的数额。二、被告人李俊延具有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俊延是共同诈骗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被告人李俊延是在同案人钟秋林的纠集、组织下参与共同诈骗犯罪活动的;其次,对涉案受害人实施诈骗的犯意是同案人提起的,并非被告人李俊延所为;再次,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使用的诸如小汽车、伸缩棍、电击棒、催泪器等作案工具并非被告人李俊延所有或提供;最后,被告人李俊延只是根据同案人的安排在案发现场周围“看风”守候,并未直接实施对受害人的诈骗犯罪行为。2、本案的受害人田某、符某本身是一个赌博参加者,对于本案的发生其具有明显的过错。3、本案被告人李俊延共同诈骗犯罪的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李俊延能当庭认罪认罚,本次犯罪属于初犯。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行为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晓洪的辩护意见:首先,对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名无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一、对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陈海文诈骗金额有异议。陈海文只参与了符某被骗案中前两个晚上在赌博现场附近看水(等候钟秋林指示),收取了两次报酬共500元。其他案件陈海文均没参与,也没有收到报酬或提成,无需承担责任。二、被告人陈海文属犯罪集团中的其他成员,依法只对其实际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即对符某被骗案前两天的数额负责。三、被告人陈海文属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陈海文被抓获后,向公安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本案比一般诈骗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害人是特定的,都是有以赌博为生的人。六、被告人陈海文获利较少,仅为500元,被告人愿意退赃。七、被告人陈海文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八、被告人陈海文认罪悔罪态度深刻。九、被告人陈海文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海文有期徒刑11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邓彩云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马浩华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马浩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浩华只参与前两晚犯罪,参与诈骗的涉案金额仅14580元,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金额。马浩华在本案中属于犯罪集团中的其他成员,依法只对其实际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承担责任。二、马浩华具有可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浩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马浩华参与犯罪的情节轻微,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马浩华属于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对马浩华量刑过重。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浩华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指定辩护人黄庆强的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焕均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卢焕均有以下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卢焕均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中,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提出并策划的。被告人卢焕均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参与两次守候待命的行为的涉案金额为15423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2、从被告人卢焕均在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3、被告人卢焕均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4、被告人卢焕均获利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卢焕均仅获得大约300元,主观恶性不大。5、被告人卢焕均系初犯。6、受害人本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责任,主动提供赌博网址。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请合议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黄伟雄的辩护意见:一、在本案的定性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桥辉犯诈骗罪的指控在定性上不持异议。二、在事实方面,不认同起诉书对被告人周桥辉参与诈骗的指控的数额。1、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周桥辉参与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423元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周桥辉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单对被害人符某诈骗的部分活动。2、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周桥辉参与诈骗了被害人符某123523元缺乏证据,被告人周桥辉实际只参与了与符某四次对赌中的前两次,其前两次的涉案金额为15423元。3、此外,对被害人符某诈骗的金额仅为73523元,不应是123523元。三、在情节方面,被告人周桥辉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周桥辉在本案的犯罪中作用次要、地位从属,是从犯,而且在本案诈骗罪的同案人当中应属于最轻的一个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被告人周桥辉是受被告人钟秋林的安排做事的。其次,被告人周桥辉只按照被告人钟秋林的安排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新宏益宾馆附近的小汽车内守候待命二次。2、被告人周桥辉参与的诈骗活动,除了分得几百元外,没有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好处。3、本案的诈骗对象被害人并非良民百姓,而是冲着赌博而来的,故被害人存在过错。4、被告人周桥辉受到同案人的教唆,因此其主观恶性小。5、被告人周桥辉是初犯。6、被告人周桥辉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周桥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钟秋林来到云浮市云城区租赁固定居所,从2017年7月份开始先后纠集被告人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聚居在其租住屋,组成诈骗团伙,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钟秋林提供食宿和其他便利,并建立以其为群主的“鹰林博彩公司”微信群,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卢焕均、周桥辉等人根据钟秋林电话或微信指令行动。该团伙以“六合彩”、“七星彩”、“排列五”赌博合作为诱饵,由钟秋林安排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化名在网上通过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物色赌博庄家,然后将联系方式提供给钟秋林,由钟秋林联系庄家来到云浮市区,接待会见商谈赌博方式及合作事宜。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主要负责在约定地点向庄家进行投注,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卢焕均、周桥辉等人负责携带事先准备的伸缩棍、电击棒、催泪器等工具在附近埋伏充当“打手”待命。待开奖后赌赢了钟秋林就向庄家收取赔付,赌输了就拒不支付并由现场投注赌博人员发信息通知或钟秋林发号施令叫埋伏人员冲进赌博现场掩护自己方投注赌博人员离开,并使用言语、工具恐吓庄家离开或使用暴力抢回所输赌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并按约定分成或支付报酬。该团伙使用上述手段,实施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7年8月初,被告人钟秋林化名苏军安在QQ上与被害人田某认识,之后添加微信,商谈“六合彩”赌博事宜。8月29日,田某从广州市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富丽宾馆。当晚,钟秋林安排张伟林接田某到云浮市区雄盛大饭店泰和山庄318房吃饭。期间,钟秋林安排赖林涛、李俊延、张伟聪、“猪头”等人携带伸缩棍、电击棒、催泪器等工具分乘几辆小汽车到达现场,在附近埋伏守候等待指示。同时,张伟林根据钟秋林安排,向田某投注“六合彩”特码50000元。开奖后没中奖,钟秋林即指令李俊延、赖林涛、张伟聪与“猪头”(另案处理)等人冲进318房,抢回赌资50000元,并掩护张伟林和威胁田某离开。当晚,田某被诈骗人民币50000元。事后,钟秋林向参与人员派发200-500元不等的报酬。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二、2017年11月,李俊延通过QQ以合作赌博名义物色到被害人符某,并将联系方式提供给钟秋林。后钟秋林化名“安仔”与符某联系,要求符某来到云浮市区商谈合作“七星彩”和“排列五”的赌博事宜。11月30日,符某被钟秋林骗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宏益宾馆。双方商谈以符某名义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卡,为骗取符某信任,钟秋林制造已存入100000元作为合作押金假象,将银行卡交由符某保管,交易密码双方各输3位数。期间,符某向钟秋林提供“七星彩”和“排列五”的赌博网址,由钟秋林直接在网上下注。2017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钟秋林连续三晚下注均赢利,每晚下注金额50000元,符某先后四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分别赔付14580元、843元、30000元、28100元,共赔付给钟秋林73523元。第四晚,符某因事回到海南省三亚市,当晚钟秋林继续在网上下注5万元没有中奖,符某多次催促钟秋林赔付所输的投注金额但钟秋林一直不赔付。事后,符某一直没能联系到钟秋林等人,便到广发银行查询发现银行卡没有钟秋林转存100000元交易记录。在前三晚,钟秋林安排张伟林和张伟聪分别在新宏益宾馆陪客,前两晚安排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等人,第三晚安排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等人分乘小汽车和摩托车到新宏益宾馆附近守候待命,由于钟秋林赢利因而没有冲进赌博现场赶客。期间,符某被诈骗人民币共123523元。事后,钟秋林分成给李俊延18888.88元,向其他参与人员派发200-500元不等的报酬。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符某的陈述。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陈海文、卢焕均、李俊延、周桥辉、马浩华的供述与辩解。开卡资料、业务办理确认表、旅馆住宿登记表复印件、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手机照片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三、2017年12月初,钟秋林化名苏军安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华,商谈收受“六合彩”投注单合作事宜,之后添加了微信,多次要求张某华来云浮市区商谈进一步合作有关事宜。12月28日,张某华来到云浮市区并入住新新育华宾馆。当晚,钟秋林、张伟聪等人驾驶小汽车将张某华带到云浮市区恒大城5栋3楼301室。期间,张某华将投注网站及账号密码提供给钟秋林,钟秋林先离开,张伟聪在房内陪同,并拿出50000元作为投注资金。后钟秋林通过网站向张某华投注“六合彩”特码49900元没有中奖,即带着“阿朱”(“猪头”)返回到301室,钟秋林拿出一把弹簧刀对张某华进行恐吓并将张某华赶走。当晚,张某华被诈骗人民币499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华的陈述。被告人钟秋林、张伟聪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照片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云浮市云城区抓获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并从被告人钟秋林处扣押手机二台、假身份证一张(苏军安)、银行卡十三张、笔记本一本、pos机一台;从被告人张伟林处扣押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张伟聪处扣押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李俊延处扣押手机一台、银行卡四张、警用催泪喷射器三瓶、伸缩警棍二条、电击棍二条、弹簧刀一把、车牌一副;从被告人马浩华处扣押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周桥辉处扣押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卢焕均处扣押手机二台;从被告人陈海文处扣押手机一台、车牌四块;从被告人赖林涛处扣押手机一台;从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扣押了手机二台、六合彩资料二本、六合彩下注清单一本、笔记本二本、六合彩走势图一张、电击棒一条、房卡三张、笔记本手提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二台。 另查明,被告人钟秋林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张伟聪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事实,尚有以下证据证实: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公安综合信息查询信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温某1、陈某、温某2、麦某、廖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关于本案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评析。经查,被告人钟秋林亲自或者安排被告人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中的部分被告人以收受投注为诱饵引诱受骗对象从外地前来云浮市云城区后,取得受骗对象的信任,让受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被告人钟秋林等人是来投注的,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被告人钟秋林把受骗对象骗到约定的房间后,被告人钟秋林事先安排大部分被告人去到房间附近蹲守,再由被告人钟秋林亲自或者安排被告人张伟林、张伟聪等出面投注,开奖后钟秋林一方赢钱,受骗方便要把所需赔付的钱给予钟秋林一方,开奖后钟秋林一方输钱,钟秋林就会指挥事先在投注的房间附近蹲守的其他被告人冲到现场赶走受骗对象并将赌资抢回或者拒不支付赌资,被告人钟秋林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钱财。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隐瞒了真实意图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桥辉、卢焕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诈骗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钟秋林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张伟聪、张伟林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张伟林、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聪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害人收取投注参与赌博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钟秋林、张伟林、张伟聪、赖林涛、李俊延、陈海文、马浩华、周桥辉、卢焕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伟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伟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赖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李俊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六、被告人陈海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七、被告人马浩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八、被告人周桥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九、被告人卢焕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十、对于从被告人钟秋林处扣押的手机二台、假身份证一张(苏军安)、银行卡十三张、笔记本一本、pos机一台;从被告人张伟林处扣押的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张伟聪处扣押的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李俊延处扣押的手机一台、银行卡四张、警用催泪喷射器三瓶、伸缩警棍二条、电击棍二条、弹簧刀一把、车牌一副;从被告人马浩华处扣押的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周桥辉处扣押的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卢焕均处扣押的手机二台;从被告人陈海文处扣押的手机一台、车牌四块;从被告人赖林涛处扣押的手机一台;从出租屋扣押的手机二台、六合彩资料二本、六合彩下注清单一本、笔记本二本、六合彩走势图一张、电击棒一条、房卡三张、笔记本手提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 十一、对于被告人钟秋林等人的涉案赌资223432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嘉文 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 人民陪审员 唐云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伍倩仪 书 记 员 廖伙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