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曾用名:何某2),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石某,系原告何某1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莫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谢美合,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蓝某,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覃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诉被告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根据原告何某1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莫某、梁某、谢美合、蓝某、覃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何某1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