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会燕,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朱桂,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会燕与被告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会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两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朱桂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借款发生后,被告于2020年6月向原告还款2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还款2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会燕归还借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如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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