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治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杨兴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罗海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杨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张治平与杨兴军、罗海霞、杨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623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标的211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慧履行114000元,剩余款项双方于2020年9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治平同意用被执行人杨慧的工资收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治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6)内0623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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