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吴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利平与被执行人吴碧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利平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利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7月14日、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碧峰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票、保险、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碧峰银行存款100.28元,扣收诉讼费案件75元,扣收本案执行费25.28元,发现被执行人吴碧峰名下车牌号码为湘C×××××的荣威牌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7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吴碧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6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碧峰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碧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利平的委托代理人,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利平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本金为4,4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按照执行依据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碧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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