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宽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销氨路料场新区西侧,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22165210Q。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32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李宽兵申请执行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宽兵执行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兑付李宽兵1,544.66元。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极少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依法冻结;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公交车,李宽兵不同意以物抵债。已将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李宽兵相关执行情况后,其表示不能提供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3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刘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