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义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住址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52581413H。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义坤诉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动工资款252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灰窑)从事窑工工作,约定计件工资。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5月、6月工资2524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原告张义坤工资款2524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祥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潘雨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 轩 书 记 员 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