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1号商住楼一层B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69415298P。
法定代表人:聂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丹,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齐美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长安、齐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廊坊市佳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