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海区。
被执行人陈XX,男,****年**月**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XX与陈XX(2021)浙0902执5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浙09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标的88000元,本案执行费1220元、诉讼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XX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陈XX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XX名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无可执行财产,且无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XX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XX同意本案以和解为由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902执588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