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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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审被告):田保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菊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系田保林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卯春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对本院(2018)甘12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称:申请人借被申请人借款本金早已还清,判决认定的70万元借款及利息,是被申请人逼迫申请人按照月利率5%计算后重新出具的新的借条,包括利息154000元都是按月利率5%计算形成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7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且利息的计算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因此,特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对本案重新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卯春来诉被告田保林、李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卯春来、被告田保林、李菊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保林、李菊平对原告卯春来的诉请及所诉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抗辩。本院(2018)甘12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田保林、李菊平在上诉期内也未提起上诉。现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结果不服,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时,原被告均参加了庭审,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借款本金和所欠利息及所举证据在当庭质证时均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一审时主张权利,现一审判决已生效,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所提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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