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审理经过 原告辛影与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辛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龙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