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轮台县第二分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098614907F,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负责人:袁小红,该分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春梅,新疆君合信(轮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轮台县第二分社与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轮台县第二分社于2021年4月5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6,328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文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军有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对王文军名下车牌号为新M****酷威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未实际扣押);另我院通过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文军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军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文军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轮台县第二分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文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轮台县第二分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文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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