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海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863899322B。

负责人:冯洪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峰诉被告王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永独任审判,书记员姚妮妮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14日8时30分,被告王海滨驾驶鲁B×××××号货车与于海峰驾驶的皖L×××××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海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去施救费800元,车辆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总额为23428元,车辆贬值损失为9807元。经查,被告王海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综上,被告驾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应按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贬值损失及施救费合计340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2、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海滨具有合法驾驶资格;3、保单,涉案车辆投保情况。4、车损评估报告一份、车辆贬值价格评估报告一份,车辆评估费收据两张,证明原告车辆损失为23428元,贬值损失为9807元,支出评估费共计4000元。5、施救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施救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海滨在诉讼过程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事实,对原告合理损失,我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过高,已经超过4S店定损水平;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案涉的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4日8时30分,被告王海滨驾驶鲁B×××××号(鲁U×××××)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泗县草庙镇通海街南侧路段时,与于海峰驾驶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骆加鹏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海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海峰支出施救费800元,其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经原告单方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分别为23428元和980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共计4000元。经查,被告王海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23428元,车辆贬值损失9807元,施救费800元,以上合计34035元。本案中,原告于海峰的车辆损失虽然系单方委托评估作出的结论,但该评估公司是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公司,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应视为真实、有效,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仅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超出4S店定损价格,而未对原告车辆损失申请重新评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价格过高,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本案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等也相应予以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要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有所降低;同时,原告的车辆自购买至事故发生时不足5个月时间,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王海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车辆损失23428元、施救费合计24228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车辆贬值损失9807元,由被告王海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王海滨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合计损失24228元;

二、被告王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9807元。

案件受理费326元,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王海滨负担。

(收款单位全称: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0701021000106055012924。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