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80号、82号,注册号341823600255993。

经营者:张必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吴怀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张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与被告吴怀玉、张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吴怀玉、张雪松支付拖欠的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工程水电材料货款141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吴怀玉、张雪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至10月间,张雪松来其商行购置酒店工程水电材料,总计款项76118元。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张雪松共计支付了60000元,又用消费卡折抵2000元,后续欠款14118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吴怀玉辩称:我只是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我是以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签字的。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起诉我不对,我不应该给钱,应该是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张雪松未到庭亦未发表辩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起诉吴怀玉、张雪松支付货款的基础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通过庭审查明,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5日,经营范围包含住宿、餐饮服务;足浴、洗浴等。案涉水电材料大部分系由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工地负责人收取,部分货款系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给付,且货物均系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因此,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实际是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与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怀玉和张雪松只是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虽主张其送货在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前,但是本案的货款已经支付了60000元,应视为优先支付送货日期在前的货款,故尚欠的材料款对应的送货日期均应在安徽幕溪河畔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泾县必联水暖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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