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216号
苗俊青:
审理经过 你与强鹏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4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强鹏军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强鹏军借款5000元。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