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农民。 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地址:芮城县学张乡学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1023012890696G。 法定代表人:张衡,系该乡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万成与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万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万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万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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