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农民。 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地址:芮城县学张乡学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1023012890696G。 法定代表人:张衡,系该乡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万成与被告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万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万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万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