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治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鸿升社区常德大道火车站美食文化传播中心AB座左四。
法定代表人:丁时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王治中与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治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邓鹏飞及新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治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邦置业公司为原告办理新邦壹品小区***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2、判令由新邦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新邦置业公司辩称:1、新邦置业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也为此开展了相应的验收、交付工作;2、新邦置业公司无经济能力处理解封、规费缴纳问题,希望政府部门能牵头处理相关事宜;3、如查明原告未付清购房款、未缴纳维修基金等税、费、有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的,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被查封或办理有效抵押的房屋,若未解除,则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5、新邦置业公司经济困难,请法院不判决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采信王治中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因丁时杰欠案外人胡瀚中款项,新邦置业公司同意王治中购房首付款50余万元直接给付胡瀚中抵偿丁时杰所欠债务,余款办证后交付。王治中遂向胡瀚中支付498500元。2018年1月8日,王治中与新邦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治中自愿认购新邦置业公司开发的新邦壹品第***号房,房屋面积127.93平方米。该认购书明确王治中以703615元的总价款购买了案涉争议房屋。新邦置业公司并向王治中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8日,房款额度为498500元的收据一份。此后,王治中入住该房屋。
2021年8月6日,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王治中向该院交纳该通知书认定的案涉房屋尾款205115元。2019年6月21日,新邦置业公司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登记号湘(2019)不动产权第***号。
另查明,案涉争议房屋于2020年7月29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查封期间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2021年8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新邦置业公司自愿接受抵债款项作为购房首付款后向王治中出具收据,且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商品房认购书的形式就新邦壹品小区***号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为王治中与新邦置业公司。鉴于新邦置业公司对案涉房屋买受款支付等应由买方履行之合同义务业已全面适当履行并无争议,且案涉房屋已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无权利负担、限制转移之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履行案涉争议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王治中办理新邦壹品小区***号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