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望炜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5613795W。 法定代表人王绍洪,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 注册号:530602600267489。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母鹿村七组。 经营者余福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依据发生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望炜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支付药款9597.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560.00元,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云南望炜医药有限公司只要求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支付药款9597.00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0247.00元,自愿放弃其余债权(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从2020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0月前支付完毕款项。被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天和诊所已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0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