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莉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090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游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1009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莉萍与被执行人游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湘1224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游双成返还郑莉萍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433775元(计算至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525.3元,执行申请费9738元。但被执行人游双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双成在银行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游双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