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秋玲,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聂长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于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秋玲与被告聂长坤、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马秋玲自愿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秋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00元,减半收取582.00元,由原告马秋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丽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