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4803515A。
法定代表人:黎顺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