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农民,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校清(原告的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农民,住娄烦县。
被告:段五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农民,住娄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彩英与被告段五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彩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校清、被告段五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被告用铲车推沙作业时不慎将原告住宅(4间房、3眼窑洞)两间房的后墙推开约1米见方的大洞,洞口周围形成多道裂缝,被告的过错行为致原告房屋两间受损、三眼窑洞地基下沉。事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维修,但至今未履行,鉴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害,依法依理应当赔偿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段五小辩称,我确实撞坏原告一间房的后墙,但原告当时要求我修四间,所以我不同意,我最多愿意赔偿原告4500元(包括已经给付的1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段五小驾驶铲车作业时撞击原告蔡彩英的住宅后墙,致使墙体受损,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段五小同意赔偿原告蔡彩英4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蔡彩英出具欠条,承诺次日付清。但直到2017年12月段五小才付给蔡彩英1000元,至今尚欠3000元。被告段五小在庭审中同意赔偿原告蔡彩英4500元(包括已经给付的1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损房屋墙体照片、被告段五小出具的条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段五小的铲车损害原告蔡彩英的住宅墙体一事,因原告无法证明受损住宅的价值,而双方已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并且被告已经部分履行,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该协议。而被告同意除已付的1000元外,再赔偿原告35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段五小赔偿原告蔡彩英4500元(包括已经给付的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五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