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申请人邓某2,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邓某3,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江苏省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邓某3、肖波某退还申请执行人邓某1、邓某2货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邓某3、肖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邓某1、邓某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邓某3、肖波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登发出执行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

1、查明被执行人邓某3有银行存款14300元、19600元,被执行人肖某有银行存款880元、2195元、6400元,上述5笔款项扣划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已领走该款,另被执行人邓某3给付申请执行人66100元。

2、查明被执行人邓某3无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因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相关规定,不能扣划。

3、查明被执行人邓某3名下无房产,查明被执行人肖某名下与张莉娟共有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常发香城湾××楼××室房屋一套,证号: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证明第3024401号,经查明该房有最高额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邓某3有豫P×××××号汽车一辆,车辆已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有苏E×××××号汽车一辆,车辆已于2021年6月30日委托查封(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

五、向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因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下落不明,未对被执行人邓某3、肖波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9475元。本案剩余债权905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623执6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某3、肖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邓某1、邓某2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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